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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知识产权(专利)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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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Keywords: 德国专利商标局, 德国专利诉讼, 德国知识产权纠纷, 德国联邦专利法院, 欧盟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诉讼

二、 工业产权侵权诉讼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一审案件(除著作权纠纷案件以外[14])由各个州法院(Landgericht)负责。地域管辖问题则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第12、13、32条)进行确定。

专利侵权诉讼中,若涉及专利无效的问题时,当事人只能向联邦专利法院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受理民事侵权诉讼的法院并没有权力对专利有效与否做出判 决。一旦无效宣告申请被联邦专利法院受理,只要无效宣告的结果对侵权诉讼有实质性的影响,侵权诉讼将被中止,直至专利法院做出判决。但是无效宣告申请在没 有被联邦专利法院受理之前,受理侵权诉讼的法院不得质疑专利权的有效性。商标侵权纠纷如果涉及撤销问题,一旦撤销程序启动,受理侵权诉讼的法院必须等待德 国专利与商标局做出相关决定。

侵权诉讼由州法院进行一审之后,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可以向州高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作为二审的救济手段,当事人还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再审。 在联邦最高法院也是由相同的审判庭进行审理: 商标与外观设计由第一民事审判庭负责;专利、实用新型、集成电图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案件由第五民事审判庭负责。最高法院的这种分类集中审理方式确保了法 院判决的一致性,也为法律实践提供了必要的指导,有效避免了法律适用的冲突。



[1] LL.M. 德国海德堡大学,现为德国慕尼黑大学、马克斯-普朗克知识产权法-竞争法及税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学术主页:http://www.zhuominwu.cn/ Email: iprlaws@gmail.com[2] 我国把实用新型与发明均纳入了专利法的调整范围,而德国的专利法只调整发明专利。[3] 有的文章把Bundessortenamt翻译成”植物新品种局”。这种翻译是不准确的。首先,从字面意思看,联邦品种局的翻译更为准确;其次,从其职能看,该局不是仅仅处理植物新品种事务。如:可交易植物品种的许可。这些职能并不都涉及植物”新品种”。[4] 伊尔茨黑伏尔( Ilzhoefer),《专利、商标与著作权法》(德)2005年第6版,慕尼黑Franz Vahlen出版社,第16页,页边码59。[5] 载《德国专利法院信息手册》,联邦专利局出版与公开部2005年12月31日出版,第4页。[6] 截止至2006年5月8日。下文中涉及的数据均截止于该日期。[7] 德国民事诉讼法中临时处分属于临时措施范畴。[8] 见德国专利法第87条第1款;半导体保护法第4条第4款。[9] 见德国专利法第79条第1款,商标法第70条第1款。[10] 见德国专利法第84条第1款[11] 载《德国专利法院信息手册》(德),联邦专利局出版与公开部2005年12月31日出版,第8页。[12] 这一过程即所谓的单方当事人程序。[13] 这一过程即所谓的双方当事人程序。见德国专利法第110条。[14] 根据德国著作权法第104条规定,著作权纠纷的受理在原则上与普通民事案件一样,由初级法院(Amtsgericht)受理。但如果纠纷涉及劳动与服务关系,如职务作品的,则由负责劳动及相关行政法律案件的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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