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知识产权法发展简况
关键词/Keywords: 欧洲专利, 欧盟商标, 欧盟知识产权法
(五) 著作权及其邻接权方面
在著作权及其邻接权邻域,第一个关于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规则是于1986年12月颁布的。之后, 委员会又在它1988年6月发布的绿皮书中对著作权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划。在90年成立了一个相关工作组之后,共同体首先实施了一项法律调整方案。该方案 解决的是成员国不同的法律保护体系当中的著作权评估问题,以及不同法律体系给著作权保护带来的隐患。
该法律调整方案涉及的面非常广泛,从计算机软件保护、数据库、卫星无线电、有线广播,到出租及出借权、著 作权保护期限及特定的邻接权等问题,都一一作出了详细规定。通过该次协调,更高的著作权保护标准在各个成员国中得到了落实,为创新与发明创造了更便捷、经 济的保护环境,也使以前复杂的权利评估简单化了。
1996年,委员会又作出了一项关于制定协调追索权规则的建议,该建议在98年被修改。96年11月,委 员会发出了一份关于信息社会之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的跟进措施的通知。该通知包含了一份在欧盟内部市场中,为保护著作权而设立相同要件和保护标准的立法动议咨 询意见。基于此,为了适应技术进步、尤其是适应信息社会的深入发展,一个关于信息社会之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的法律规则孕育而生。
同时,于1996年颁布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也应当通过这种法律规则的途径,在共同体的层面上进行法律移植。2000年3月,委员会终于同意了这些条约在欧盟内部的适用。
(六) 权利执行与打击仿造、盗版方面
仿造与盗版早已成为影响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负面因素。据估计,由于仿造与盗版,全世界每年减少20万个工作岗位。欧盟成员国间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尤其在刑事制裁方面)的差异又严重地阻碍了打击仿造与盗版的行为。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委员会于98年10月签署了关于打击仿造与盗版的绿皮书。绿皮书中就各成员国知识产权 国内法上仍然存在的诸多差异对欧盟内部市场的消极影响作了透彻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委员会又于2000年11月发布了关于改善与加深打击仿造及盗版活动的 行动计划建议方案。
经过前期的充分准备,委员会终于在2004年4月颁布了一个关于知识产权执法程序与措施的法律规则。该法 律准则被视为欧盟知识产权执法上真正的飞跃,它在很多方面强制性地要求各成员国于2006年4月30日前,完成有关国内法上的移植工作。从知识产权诉讼到 审判中的证据规则,再到诉前临时措施的适用,成员国都要严格按照该准则进行法律修改。准则旨在建立一套适用于欧盟内部,完整且高度统一的知识产权执法规 范,同时协调各国间相互冲突的法律法规,保障欧盟内部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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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武卓敏,LL.M,德国海德堡大学外国与国际私法及经济法研究所。
** 文章中未标记”<英>”的外文均为德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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