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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生物技术知识产权C.O.M.平台 &#187; 欧洲专利</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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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Professional website about IPR protection for Biotech Inventions. 一个对生物技术知识产权问题进行比较性观察的平台,以生物产业中的知识产权管理为导向,为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提供咨询。</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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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德国雇员发明与专利申请简介</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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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23 Mar 2010 20:59:17 +0000</pubDate>
		<dc:creator>武卓敏</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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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该PPT简要介绍了德国雇员发明法中有关职务发明和自由发明，以及雇员报酬分配的内容，并且大致介绍了德国专利的申请程序及费用。]]></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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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欧洲专利最新收费标准指南</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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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04 Apr 2008 20:05:53 +0000</pubDate>
		<dc:creator>武卓敏</dc:creator>
				<category><![CDATA[欧盟知识产权法]]></category>
		<category><![CDATA[专利费用]]></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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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自2008年4月1日起，欧洲专利局开始实行最新的收费规定。为给中国企业和发明人制定专利战略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生物技术知识产权C.O.M.平台(www.bioipr.com)特登载该文介绍有关欧洲专利申请、审查、检索等费用的最新规定，并简单介绍其程序。 作者：武卓敏 本文原载： 生物技术知识产权C.O.M.平台 www.bioipr.com 转载必须到www.bioipr.com/licensing/ 获取授权（仅需5秒！） &#160; 欧洲专利申请费 根据欧洲专利局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12月13日颁布的《有关费用条款的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递交到欧专局的纸质专利申请的费用为180欧元。与传统的纸质申请方式相比，在线申请由于其便捷性，给欧专局和申请人都减少了很多工作流程，费用相对降低，为100欧元。 专利检索费在整个专利申请费用中占了很大比重，自2005年7月1日之后提交的专利申请，其欧洲范围内的检索费为1050欧元；国际检索费稍高一些，共计1700欧元。欧洲专利的效力范围可以覆盖各欧盟成员国，但申请人必须对希望发生效力的那个成员国进行指定，指定的费用为每个成员国85欧元。 专利审查费也是专利相关费用的主要部分。根据新的规定，2005年7月1日之前递交的专利申请的审查费为1565欧元， 该日期之后（包括当天）的专利申请审查费为1405欧元。2005年7月1日之后提交到欧洲专利局的（尚无检索报告的）国际专利的审查费为1565欧元。 接下来就是专利授权费。专利授权费依权利要求书的页数而定。因近年来过度增长的权利要求书页数，欧洲专利局和德国专利局都希望通过调高授权费的方式来抑制申请人过度膨胀的权利要求数量。据德国专利商标局的人士称，由于过厚的权利要求书，他们根本无法提高审查的效率，因为申请人往往希望尽可能多的获得保护，而全然不顾其权利要求书的客观合理性。这项政策一出台，马上遭到了德国及法国发明家协会的反对，他们认为这一举措无疑给财力薄弱的小型企业和个体发明人雪上加霜。尽管如此，根据新的规定，申请人的权利要求未超过35页的，需要缴纳790欧元的授权费；超过35页的，除交纳790欧之外，每多一页须多交12欧元。 欧洲专利年费 随着专利权的时间消耗，所需要缴纳的专利维权费也逐年增加。见下表： 专利年 费用 第3个专利年 400 欧元 第4个专利年 500 欧元 第5个专利年 700 欧元 第6个专利年 900 欧元 第7个专利年 1000 欧元 第8个专利年 1100 欧元 第9个专利年 1200 欧元 第10个专利年（以及之后的每个专利年） 1350 欧元 注：逾期未缴纳年费者，需要缴纳年费50%的滞纳金。 除了与专利申请相关的费用外，专利权纠纷所涉及的费用也是产业界关心的重点。 关键词/Keywords： 专利费用, 欧洲专利, 欧洲专利公约, 欧盟知识产权法 相关文章/related posts： 正确认识优先权日 欧盟知识产权法发展简况 欧盟知识产权纠纷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德国雇员发明与专利申请简介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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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欧盟知识产权法发展简况</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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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4 Feb 2008 22:36:10 +0000</pubDate>
		<dc:creator>武卓敏</dc:creator>
				<category><![CDATA[欧盟知识产权法]]></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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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欧盟商标]]></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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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本文旨在概括性地介绍欧盟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历程，力图以最简单的方式让读者把握其轮廓，为避免阅读时把过多精力放到繁杂的法律文件名称上，本文暂不对这些具体名称进行介绍。 欧盟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发展并非是一帆风顺的。成员国国内法中在知识 产权权保护方面存在的诸多差异是须解决的首要问题，而当中除了法律本身的协调之外，还关系到各国的经济利益与各自的立场。带动新经济的知识产权是欧洲各国 重要的经济驱动力，因此在改革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进程中所体现出的谨慎也是必要的。 欧盟知识产权法一体化进程是世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一体化的一个窗口和缩影，他们获得的经验与当中存在的问题或许能够为我国在面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世界一体化时提供一些新的参考。 欧盟内部各国在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上的差异，对实现商品及服务的自由流通、以及对作为欧洲共同市场基柱的自 由竞争来说，都可能造成障碍性的影响。比如，一个对仿造行为有严厉制裁规范的成员国当事人，可能对另一个制裁规范较松散的成员国当事人轻而易举地提出专利 侵权诉讼。而面对这种诉讼，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常常出现非常尴尬的局面。 关键字：欧盟知识产权、欧洲专利、欧共体商标、知识产权一体化 一、 与欧盟及其成员国相关的国际条约 知识产权的保护有许多国际条约进行调整。国际层面上，世界知识产权协会（WIPO）和世界贸易组织 （WTO）负责着大量协议与契约的移植。第一个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产生于1883年。自此之后，很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际公约也相继 签订。例如《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与广播组织公约》（罗马公约）。 1996年乌拉圭回合谈判后期，由WTO成员国共同签署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 议）对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协议涵括了贸易的诸多方面，尤其是药品的专利授予。从此，WTO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就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并 且与WIPO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 这些由所有或部分成员国签署的协议，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国内法律规范在某些领域内的统一。在以上所提及的这些条约和协定中，部分或全部欧盟成员国均以各自的名义加入了。与此同时，欧洲共同体又以自己的名义加入了其中的某些条约，如TRIPS等协议。 但是，这对于完善欧盟内部市场而言这些还远远不够。为此，欧共体委员会（EG-Kommission）决 定力争实现各国国内法在不同领域中的协调化(Harmonisierung)，尤其是实现有效且更加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针对这些差异，委员会分别对各类 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做出了调整。 二、 针对成员国知识产权法差异而推行的措施 （一） 商标方面 委员会首先将精力集中到建立共同体商标(Gemeinschaftsmark）与调整国内商标法上。第一项措施服务于国内法律规范的协调化。委员会为此颁布了一个准则(Richtlinie)，统一了国内法中商标登记的前提要件，以及随商标所赋予的具体权力。 第二项措施是完善关于共同体商标的相关配套条例。当中包含了于1993年12月20日颁布的共同体商标条 例。与该条例相配合的是执行条例、上诉程序条例及一个有关费用的条例。这一系列配套条例的完成，标志着共同体商标在实体保护和程序保护方面有了相对完整的 体系。2004年2月通过的一个新条例，使共同体商标保护系统的功能得到了增强和优化(尤其在有关旧商标的检索以及共同体商标权利人定义方面）。 （二）外观设计与模型(Muster und Modelle)方面 外观设计与模型领域的权利保护进程与商标保护很相似。1998年欧盟为实现该领域权利保护的协调化，针对 个别国家的国内法颁布了一个条例后，又在2001年12月颁布了另一个条例。该条例旨在统一共同体外观设计或模型的保护规范，使这些权利客体能在共同体内 部市场中得到统一的保护。 关键词/Keywords： 欧洲专利, 欧盟商标, 欧盟知识产权法 相关文章/related posts： 正确认识优先权日 欧洲专利最新收费标准指南 欧盟知识产权纠纷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德国雇员发明与专利申请简介 德国知识产权（专利）诉讼指南]]></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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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正确认识优先权日</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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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01 Feb 2008 13:45:18 +0000</pubDate>
		<dc:creator>武卓敏</dc:creator>
				<category><![CDATA[欧盟知识产权法]]></category>
		<category><![CDATA[优先权日]]></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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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提问: 某个意大利的发明人，先于1986年10月在德国申请了专利，后在1987年8月又向欧洲专利局申请了专利（以德国申请为优先权，并指定了德、英、法等多个国家）。现在权利人主张其德国专利已经过期，但欧洲专利要在2007年8月才到期。我主张应当是以优先权日为准，2006年10月即应到期。请问您的意见如何？能找到欧洲的相关法律依据吗？ 回答：如果你提到的专利不涉及技术改进等问题（非改进型专利），且非药品专利，而且该专利不涉及雇佣关系产生的技术时（因为这些情况下有其他法律参与适用，如雇员发明法等），根据德国专利法第16条，自登记之日起的20年届满。 根据Art.63 EPC （欧洲专利公约）第一款，专利期在登记之日起20年届满。 Art.87- 89 EPC 规定了优先权日的问题。这里，有必要先做一个简单说明。优先权日其实与专利有效期没有必然联系。专利有效期取决于申请登记日。原因在于优先权日实际的功能在于鉴别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并作为判断新颖性与技术进步的时间基础。 通过法条，也可以很明确的领会到立法者的这一意图：Art. 89 EPO. （优先权日的规定可以追溯到巴黎公约第四条） 所以，很遗憾，按照上面的情况，意大利专利权人的专利虽然在德国已经过期了，但是它的欧洲专利在他指向的其他国家里还没有过期。 另外的后果：一个专利申请，如果之前已经在外国被登记授权过就会散失新颖性。优先权日给了申请人一年的时间保持这种新颖性。那么是不是说，如果申请人不利用优先权日继续申请，那么它就失去了以后在承认优先权日的国家申请专利的可能？因为专利申请已经散失新颖性了。答案是肯定的。Art.53 Abs.2关于新颖性的说明很明白了。 关键词/Keywords： 优先权日, 欧洲专利, 欧洲专利公约, 欧盟知识产权法 相关文章/related posts： 欧洲专利最新收费标准指南 欧盟知识产权法发展简况 欧盟知识产权纠纷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德国雇员发明与专利申请简介 德国知识产权（专利）诉讼指南]]></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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