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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生物技术知识产权C.O.M.平台 &#187; 欧盟知识产权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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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Professional website about IPR protection for Biotech Inventions. 一个对生物技术知识产权问题进行比较性观察的平台,以生物产业中的知识产权管理为导向,为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提供咨询。</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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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之欧洲保护策略</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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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21 Oct 2008 20:11:03 +0000</pubDate>
		<dc:creator>武卓敏</dc:creator>
				<category><![CDATA[欧盟知识产权法]]></category>
		<category><![CDATA[反盗版]]></category>
		<category><![CDATA[知识产权管理]]></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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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中国企业在拓展欧洲市场的第一时间就碰上了严重的知识产权障碍。从以往自己是纯粹侵权者的身份转变到被侵权者，中国企业的蜕变使欧洲竞争者始料不及。面对强大的欧洲本土对手，我们需要根据欧洲的法律和商业环境构建一套适合于中国企业，从抢滩登陆到安营扎寨的知识产权策略。本文旨在从方法上向中国企业介绍如何建立一套适用于欧洲市场的知识产权策略。]]></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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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欧洲专利最新收费标准指南</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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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04 Apr 2008 20:05:53 +0000</pubDate>
		<dc:creator>武卓敏</dc:creator>
				<category><![CDATA[欧盟知识产权法]]></category>
		<category><![CDATA[专利费用]]></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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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自2008年4月1日起，欧洲专利局开始实行最新的收费规定。为给中国企业和发明人制定专利战略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生物技术知识产权C.O.M.平台(www.bioipr.com)特登载该文介绍有关欧洲专利申请、审查、检索等费用的最新规定，并简单介绍其程序。 作者：武卓敏 本文原载： 生物技术知识产权C.O.M.平台 www.bioipr.com 转载必须到www.bioipr.com/licensing/ 获取授权（仅需5秒！） &#160; 欧洲专利申请费 根据欧洲专利局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12月13日颁布的《有关费用条款的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递交到欧专局的纸质专利申请的费用为180欧元。与传统的纸质申请方式相比，在线申请由于其便捷性，给欧专局和申请人都减少了很多工作流程，费用相对降低，为100欧元。 专利检索费在整个专利申请费用中占了很大比重，自2005年7月1日之后提交的专利申请，其欧洲范围内的检索费为1050欧元；国际检索费稍高一些，共计1700欧元。欧洲专利的效力范围可以覆盖各欧盟成员国，但申请人必须对希望发生效力的那个成员国进行指定，指定的费用为每个成员国85欧元。 专利审查费也是专利相关费用的主要部分。根据新的规定，2005年7月1日之前递交的专利申请的审查费为1565欧元， 该日期之后（包括当天）的专利申请审查费为1405欧元。2005年7月1日之后提交到欧洲专利局的（尚无检索报告的）国际专利的审查费为1565欧元。 接下来就是专利授权费。专利授权费依权利要求书的页数而定。因近年来过度增长的权利要求书页数，欧洲专利局和德国专利局都希望通过调高授权费的方式来抑制申请人过度膨胀的权利要求数量。据德国专利商标局的人士称，由于过厚的权利要求书，他们根本无法提高审查的效率，因为申请人往往希望尽可能多的获得保护，而全然不顾其权利要求书的客观合理性。这项政策一出台，马上遭到了德国及法国发明家协会的反对，他们认为这一举措无疑给财力薄弱的小型企业和个体发明人雪上加霜。尽管如此，根据新的规定，申请人的权利要求未超过35页的，需要缴纳790欧元的授权费；超过35页的，除交纳790欧之外，每多一页须多交12欧元。 欧洲专利年费 随着专利权的时间消耗，所需要缴纳的专利维权费也逐年增加。见下表： 专利年 费用 第3个专利年 400 欧元 第4个专利年 500 欧元 第5个专利年 700 欧元 第6个专利年 900 欧元 第7个专利年 1000 欧元 第8个专利年 1100 欧元 第9个专利年 1200 欧元 第10个专利年（以及之后的每个专利年） 1350 欧元 注：逾期未缴纳年费者，需要缴纳年费50%的滞纳金。 除了与专利申请相关的费用外，专利权纠纷所涉及的费用也是产业界关心的重点。 关键词/Keywords： 专利费用, 欧洲专利, 欧洲专利公约, 欧盟知识产权法 相关文章/related posts： 正确认识优先权日 欧盟知识产权法发展简况 欧盟知识产权纠纷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德国雇员发明与专利申请简介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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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德国商标法：分割申请与分割注册</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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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04 Apr 2008 16:17:42 +0000</pubDate>
		<dc:creator>武卓敏</dc:creator>
				<category><![CDATA[术语百汇-知识产权]]></category>
		<category><![CDATA[分割注册]]></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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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德国商标法]]></category>
		<category><![CDATA[欧盟知识产权法]]></category>
		<category><![CDATA[注册德国商标]]></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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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德文：Teilung einer Anmeldung   &#62;&#62;&#62; 中文：分割申请  &#8212;&#8211;  德国商标法第40条 德文：Teilung einer Eintragung  &#62;&#62;&#62;  中文：分割注册 &#8212;&#8211;  德国商标法第46条 分割申请 在德国，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就一个商标向德国专利商标局同时针对多个领域的商品或服务提出申请。也就是说，同一个商标可以由同一个申请人在同一时间，分别针对食品、化妆品或电子等多个行业的产品或服务提出注册申请，主管部门将会同时受理。 根据德国商标法第40条的规定，在这类同时涉及不同分类的相同商标申请中，申请人可以通过“分割宣告”（Teilungserklaerung）告知德国专利商标局将其跨类的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分割（Teilung einer Anmeldung），针对其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来继续分别进行商标注册程序。我们暂且将其称为德国注册商标的“分割申请”。该分割申请的费用为300欧元。 分割注册 与分割申请相似，分割注册是指商标权人可以通过“分割宣告”（Teilungserklaerung）告知德国专利商标局将其跨类的已注册商标进行分割，针对分割宣告中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分别进行登记。分割注册的费用同样为300欧元。 &#160; 作者：武卓敏 LL.M. （Heidelberg University), 德国马克斯-普朗克知识产权法-竞争法-税法研究所、德国慕尼黑大学博士候选人。 本文原载于：生物技术知识产权C.O.M.平台 www.bioipr.com 欢迎您对该词条的翻译和解释提供更多的参考意见。 注：转载前必须获取本文的网络转载授权， 授权登记页：http://www.bioipr.com/licensing/ 仅需5秒完成。 *************************************************************************** 关键词/Keywords： 分割注册, 分割申请, 德国商标法, 欧盟知识产权法, 注册德国商标 相关文章/related posts： 正确认识优先权日 欧盟知识产权纠纷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欧盟知识产权法发展简况 欧洲专利最新收费标准指南 德国知识产权（专利）诉讼指南]]></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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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欧盟知识产权法发展简况</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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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4 Feb 2008 22:36:10 +0000</pubDate>
		<dc:creator>武卓敏</dc:creator>
				<category><![CDATA[欧盟知识产权法]]></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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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本文旨在概括性地介绍欧盟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历程，力图以最简单的方式让读者把握其轮廓，为避免阅读时把过多精力放到繁杂的法律文件名称上，本文暂不对这些具体名称进行介绍。 欧盟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发展并非是一帆风顺的。成员国国内法中在知识 产权权保护方面存在的诸多差异是须解决的首要问题，而当中除了法律本身的协调之外，还关系到各国的经济利益与各自的立场。带动新经济的知识产权是欧洲各国 重要的经济驱动力，因此在改革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进程中所体现出的谨慎也是必要的。 欧盟知识产权法一体化进程是世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一体化的一个窗口和缩影，他们获得的经验与当中存在的问题或许能够为我国在面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世界一体化时提供一些新的参考。 欧盟内部各国在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上的差异，对实现商品及服务的自由流通、以及对作为欧洲共同市场基柱的自 由竞争来说，都可能造成障碍性的影响。比如，一个对仿造行为有严厉制裁规范的成员国当事人，可能对另一个制裁规范较松散的成员国当事人轻而易举地提出专利 侵权诉讼。而面对这种诉讼，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常常出现非常尴尬的局面。 关键字：欧盟知识产权、欧洲专利、欧共体商标、知识产权一体化 一、 与欧盟及其成员国相关的国际条约 知识产权的保护有许多国际条约进行调整。国际层面上，世界知识产权协会（WIPO）和世界贸易组织 （WTO）负责着大量协议与契约的移植。第一个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产生于1883年。自此之后，很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际公约也相继 签订。例如《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与广播组织公约》（罗马公约）。 1996年乌拉圭回合谈判后期，由WTO成员国共同签署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 议）对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协议涵括了贸易的诸多方面，尤其是药品的专利授予。从此，WTO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就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并 且与WIPO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 这些由所有或部分成员国签署的协议，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国内法律规范在某些领域内的统一。在以上所提及的这些条约和协定中，部分或全部欧盟成员国均以各自的名义加入了。与此同时，欧洲共同体又以自己的名义加入了其中的某些条约，如TRIPS等协议。 但是，这对于完善欧盟内部市场而言这些还远远不够。为此，欧共体委员会（EG-Kommission）决 定力争实现各国国内法在不同领域中的协调化(Harmonisierung)，尤其是实现有效且更加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针对这些差异，委员会分别对各类 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做出了调整。 二、 针对成员国知识产权法差异而推行的措施 （一） 商标方面 委员会首先将精力集中到建立共同体商标(Gemeinschaftsmark）与调整国内商标法上。第一项措施服务于国内法律规范的协调化。委员会为此颁布了一个准则(Richtlinie)，统一了国内法中商标登记的前提要件，以及随商标所赋予的具体权力。 第二项措施是完善关于共同体商标的相关配套条例。当中包含了于1993年12月20日颁布的共同体商标条 例。与该条例相配合的是执行条例、上诉程序条例及一个有关费用的条例。这一系列配套条例的完成，标志着共同体商标在实体保护和程序保护方面有了相对完整的 体系。2004年2月通过的一个新条例，使共同体商标保护系统的功能得到了增强和优化(尤其在有关旧商标的检索以及共同体商标权利人定义方面）。 （二）外观设计与模型(Muster und Modelle)方面 外观设计与模型领域的权利保护进程与商标保护很相似。1998年欧盟为实现该领域权利保护的协调化，针对 个别国家的国内法颁布了一个条例后，又在2001年12月颁布了另一个条例。该条例旨在统一共同体外观设计或模型的保护规范，使这些权利客体能在共同体内 部市场中得到统一的保护。 关键词/Keywords： 欧洲专利, 欧盟商标, 欧盟知识产权法 相关文章/related posts： 正确认识优先权日 欧洲专利最新收费标准指南 欧盟知识产权纠纷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德国雇员发明与专利申请简介 德国知识产权（专利）诉讼指南]]></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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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德国知识产权（专利）诉讼指南</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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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4 Feb 2008 22:26:44 +0000</pubDate>
		<dc:creator>武卓敏</dc:creator>
				<category><![CDATA[欧盟知识产权法]]></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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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德国专利诉讼]]></category>
		<category><![CDATA[德国知识产权纠纷]]></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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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知识产权诉讼]]></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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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摘要：文章主要介绍德国工业产权确权诉讼和侵权诉讼。对德国专利与商标局、品种局，尤其是联邦专利法院的组织模式和运作实务进行了详细的叙述。分别介绍了联邦专利法院与联邦最高法院为确权纠纷与侵权纠纷提供的法律救济手段。 关键词：专利诉讼、德国专利与商标局、联邦专利法院、确权纠纷、侵权纠纷 作者：武卓敏[1] 在进入正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先简单了解一下各项知识产权在德国分别由哪些法律进行调整，它们又分别有哪些管理部门。 适用法律 保护对象 是否由德国专利与商标局管理(Deutsche Patent -und Markenamt, 简称DPMA) 专利法 专利 (德国法上的&#8221;专利&#8221;特指发明专利[2]) 是 实用新型法 实用新型 是 半导体保护法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是 外观设计法 外观设计 是 商标法 1. 用于区分商品与货物的商标 是(但因实际使用而取得的商标除外) 商号 否 3. 地理标志 部分 品种保护法 植物品种 否（德国品种局） 著作权法 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否 由上表可见，德国专利与商标局负责了几乎所有工业产权的授权与管理事务。它在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上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和管理则是由德国品种局（Bundessortenamt，缩写BSA.）来进行。 德国品种局[3]不 同于德国专利与商标局，它是一个独立的，由联邦政府的食品部门、农业部门及消费者保护部门监管的联邦高级行政机构。主要职能包括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被保 护植物品种的监管，为贸易、司法审判等实务提供帮助的&#8221;描述性品种目录&#8221;(Beschreibenden Sortenlisten)的公布，以及可交易植物品种的许可等。品种局的总部设于汉诺威，在德国境内共有13个审查点。 一、 德国知识产权确权诉讼（工业产权确权诉讼） （一） 权利授予 德国专利与商标局(DPMA)是一个由德国联邦司法部管辖的联邦高级行政机构，是管理德国工业产权的中心。其首要任务就是工业产权的 授予和管理。DPMA的工作程序和原则主要在相应的保护法、条令和指南中得到了明确，此外，部分行政法规也有一些规定。联邦专利与商标局的职能主要由四个 部门行使：专利部(下设两个分部)、信息与交流部、商标与外观设计部、中心行政与法律事务部。德国专利与商标局一方面是负责受理、审查申请和授予权利，另 一方面则是负责权利授予之后的事务[4]。它的总部设在慕尼黑，拥有2400名雇员。 申请人向DPMA提出申请后，DPMA要从实质和形式两方面进行审查，如果这两方面出现瑕疵，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补充。瑕疵被弥补的，则确 定授权，反之则被驳回。DPMA在该程序中以&#8221;命令(Beschluss)&#8221;的方式对相关事宜做出决定。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该决定发出后的1个月内 向DPMA提出申诉，如果申诉无法达到救济效果，则可以向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提出上诉。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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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正确认识优先权日</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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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01 Feb 2008 13:45:18 +0000</pubDate>
		<dc:creator>武卓敏</dc:creator>
				<category><![CDATA[欧盟知识产权法]]></category>
		<category><![CDATA[优先权日]]></category>
		<category><![CDATA[欧洲专利]]></category>
		<category><![CDATA[欧洲专利公约]]></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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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提问: 某个意大利的发明人，先于1986年10月在德国申请了专利，后在1987年8月又向欧洲专利局申请了专利（以德国申请为优先权，并指定了德、英、法等多个国家）。现在权利人主张其德国专利已经过期，但欧洲专利要在2007年8月才到期。我主张应当是以优先权日为准，2006年10月即应到期。请问您的意见如何？能找到欧洲的相关法律依据吗？ 回答：如果你提到的专利不涉及技术改进等问题（非改进型专利），且非药品专利，而且该专利不涉及雇佣关系产生的技术时（因为这些情况下有其他法律参与适用，如雇员发明法等），根据德国专利法第16条，自登记之日起的20年届满。 根据Art.63 EPC （欧洲专利公约）第一款，专利期在登记之日起20年届满。 Art.87- 89 EPC 规定了优先权日的问题。这里，有必要先做一个简单说明。优先权日其实与专利有效期没有必然联系。专利有效期取决于申请登记日。原因在于优先权日实际的功能在于鉴别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并作为判断新颖性与技术进步的时间基础。 通过法条，也可以很明确的领会到立法者的这一意图：Art. 89 EPO. （优先权日的规定可以追溯到巴黎公约第四条） 所以，很遗憾，按照上面的情况，意大利专利权人的专利虽然在德国已经过期了，但是它的欧洲专利在他指向的其他国家里还没有过期。 另外的后果：一个专利申请，如果之前已经在外国被登记授权过就会散失新颖性。优先权日给了申请人一年的时间保持这种新颖性。那么是不是说，如果申请人不利用优先权日继续申请，那么它就失去了以后在承认优先权日的国家申请专利的可能？因为专利申请已经散失新颖性了。答案是肯定的。Art.53 Abs.2关于新颖性的说明很明白了。 关键词/Keywords： 优先权日, 欧洲专利, 欧洲专利公约, 欧盟知识产权法 相关文章/related posts： 欧洲专利最新收费标准指南 欧盟知识产权法发展简况 欧盟知识产权纠纷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德国雇员发明与专利申请简介 德国知识产权（专利）诉讼指南]]></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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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欧盟知识产权纠纷判决的承认与执行</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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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04 Jan 2008 22:30:10 +0000</pubDate>
		<dc:creator>武卓敏</dc:creator>
				<category><![CDATA[欧盟知识产权法]]></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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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知识产权判决]]></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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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引言：随着欧盟知识产权法一体化的深入，成员国间知识产权执法方面的问题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在一体化进程中，实体法的工作已经先行一步，并取得了卓著的成绩。 在知识产权实体法一体化的同时，程序法的一体化也在不断进行着。由此，我们不得不注意一个问题。随着国际知识产权法一体化的发展，在实体法规范逐渐成熟 时，有关权力执行的程序法规范所面临的压力也越来越大。欧盟知识产权法一体化是世界知识产权法一体化的一个缩影。 由于欧盟特殊的政治和经济关系，它的一体化进程可被 视为世界知识产权法一体化的一个窗口。无论一体化对发展中国家、落后国家或发达国家是利大于弊， 还是弊大于利，它却是实实在在地在改变着我们的知识产权法体系。为使这一变化的来临不显得太过突然，让我们有足够的时间和可能来应对一体化给中国带来的变 化，笔者希望能够介绍一些欧盟目前较为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主要对欧盟成员国知识产权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问题进行了概括性的介绍。 关键字：欧盟知识产权法、法院判决的承认、判决与执行、一体化 •一、简述 知识产权纠纷判决的执行是司法程序的最后环节。欧盟是由不同主权国家组成的，一国的司法判决要产生效用或被执行，必须得到相应成员国的承认。这个道理很浅显，但却一度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下面的例子，有助于我们更清晰的观察这个问题在欧盟的特殊性： 例1：成员国A的法院，判决X公司必须向Y公司进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但是，X公司在A成员国并没有 任何金钱与财产。因此，Y不可能在该成员国 内得到赔偿。但，X在另外一个成员国内确仍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Y公司于是需要另一个成员国对该判决进行承认，从而在另一个成员国内执行判决。 例2：在成员国A，Y公司向X公司提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A国法院宣布X公司并没有侵犯Y公司的知识产 权。但，Y公司却在成员国B中，又以同样的理 由对X公司提起侵权诉讼。这种情况下，X公司可以向B国法院提出申请，承认A国法院的判决，以阻止第二次起诉，即所谓的&#8221;既判案件效应&#8221;(res judicata effect)。 欧盟成员国间(除丹麦外)法院知识产权相关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被规定在了2000年1月颁布，2002年3 月生效的欧盟委员会规则44/2001 （Council Regulation 44/2001，也被称为Brussels I Regulation）第32到58条中。这些规定为民商事纠纷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建立了一套简化的体系。其目的在于统一欧盟成员国间在判决承认方面存在的 诸多差异，提高法院判决承认的效率，简化相关程序。 •二、可被承认与执行的判决 Council Regulation 44/2001所确定的承认与执行系统不仅适用于终审判决(final judgments)，也同样可适用于法院的其它司法决定(other judicial decisions)，当然也包括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临时保护措施的裁定。此处所指的司法决定不局限于其名称，无论是判决、裁定、支付令、强制执行令等均包 括在内。 如果成员国法院所做出的知识产权临时措施裁定也涉及在其他成员国内执行的问题时，则该裁定也可通过这套体 系得以承认。但，欧洲法院认为，若法院在做 出临时措施裁定前，未听取当事人陈述的，不能得到承认。原因在于，被申请人尚未获得任何机会进行抗辩。这关系到临时措施程序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权利义务的 平衡。(有关知识产权临时措施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平衡的问题，作者已另拟文论述) •三、承认外国知识产权纠纷判决的两种方式 根据外国判决(本文中仅指欧盟成员国间的法院判决)的效用，承认的程序可分为两种： (1) 如果法院判决的承认只是用于对抗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案件在另一个成员国提出起诉的话，即：用于既判案件时(res judicata)，要求承认判决的申请在递交法院后，判决应被自动承认，并不需要其他任何程序。实际上的形式要件就是提供一份可信的判决副本。 (2) 如果法院判决的承认是用于针对另一成员国中的第三人，或者用于在另一成员国执行该判决的，则还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先要提供可信的判决副本；其次，受理申请 的法院应当审查是否存在Council Regulation 44/2001第34、35条规定的拒绝承认的情况。 关键词/Keywords： 判决的执行与承认, 欧盟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判决 相关文章/related posts： 正确认识优先权日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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